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5-20 【生效时间】 2011-11-26 【时效性】 有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四号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已于2011年5月20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5月20日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9年9月8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五章 选举程序和办法 第六章 罢免、辞职与补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举原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直接选举、差额选举的原则。 第三条〔村委会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具体职数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 〔村委会成员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推后换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提前或者延期选举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六条 〔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益中列支,确有困难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七条 〔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村民委员会换届时,相比看厂房出租合同范本。县(市、区)和乡镇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步骤和日期; (三)进行选举试点,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指导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民监督委员会、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的选举和推选工作; (五)受理有关本次选举工作的申诉、检举、控告和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七)承办选举指导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委会组成〕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应当有妇女成员。 第九条 〔选委会成员产生〕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告。 村民应当将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威望并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的村民推荐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共5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