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与信阳市A信用社(下称信用社)租赁房屋合同纠纷一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8日作出(2002)信浉民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6日作出(2002)信中法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信用社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3年11月11日指令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4)信中法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李X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7年2月8日作出(2006)豫法立民字第1149号民事裁定,怎么写商品买卖合同。裁定对本案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X、徐X,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陈X、贾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信中法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双方同意李X一次性退还信阳市A信用社人民币元整,该款于2009年元月16日给付。 二、双方已交纳的诉讼费及评估费由各自承担。 三、本案其他双方无任何争执。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〇九年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