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和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二)建立健全在起草政府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的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定期评估制度。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规范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建立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 (二)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主体合法、程序正当、定性准确、裁量适当,执法程序、执法文书符合法律要求; (三)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 (四)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职责权限、执法内容、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具体时限、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应当立卷归档,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考评; (六)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建立并实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说明制度; (七)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依法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责、落实执法责任,实施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 第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有相应政务公开机构,并指定人员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二)建立健全信息分类制作和信息内容保密审查制度; (三)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制度,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四)依法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事项; (五)建立健全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监督考评等制度。 第十五条 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和质询,认真办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政府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二)自觉接受政治协商会议民主监督,主动听取政治协商会议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治协商会议委员提案; (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四)政府应当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强化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五)认真贯彻《》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严肃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 (六)认真贯彻《》,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 (七)建立健全经常性的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八)支持和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和执行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 (九)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健全对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和公布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和主要工作目标要求,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形式、评分细则等。 第十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书面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由依法行政考核机构采取查阅相关案卷、文件、资料,组织专项检查、现场抽查等方式进行。日常检查的情况作为对考核对象年度考核的评分依据。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