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助学贷款质押合同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30 推荐合同法律师: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主要有四种贷款形式: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对学生办理的无息借款;一般性商业助学贷款。其中,办厂项目。国家助学贷款资助力度和规模最大,是助学贷款的主要内容。下文就中国法律网为高校提供的一份简易标准的助学贷款质押,以供参考。 助学贷款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 出质人(甲方):_________ 有效证件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人(乙方):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年_________字第________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甲方以“质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为_________(币别)_________元整,贷款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 甲方对质押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将质押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_____元。 第四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因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 质押期间,乙方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乙方的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的,应当: (一)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后,乙方向甲方赔偿; (二)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债务,乙方的赔偿责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债务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七条 非因乙方过错导致质物的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八条 质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九条 甲方以债权、存款单或其他有价证券出质的,其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乙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处理: (一)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换为定期储蓄存单继续用于质押; (三)用乙方认可的等额债权、存款单调换到期债券、存款单。 第十条 质押登记 (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机关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借款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而由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质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拍卖质物或将质物折价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如果采取变卖或折价方法处分质物,变卖价格或折价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质权人应采取拍卖的方法处分质物。 共2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