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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时间:2012-04-07 03:41来源:心香一瓣 作者:彭冬梅 点击: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办理工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及时抄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属于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同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承办单位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全部办结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后交承办单位组织重新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理的,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交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重新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及时掌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通过召开督办会议,组织代表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对比一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督促办理工作的落实。

  省人民政府应当研究解决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所属部门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具体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比一下淅川。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登载。

  第三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研究,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经验,指导推进各有关方面改进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实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华网评:网络谣言是“毒瘤”。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说明情况,必要时,责成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对办理工作无故拒不受理或者敷衍塞责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

  (三)逾期不办理又不说明理由的;

  (四)贻误办理工作造成损失或者负面影响的;

  (五)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刁难、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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