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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规范信息的收集、报送、分析、通报和公布等工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中获知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食品安全事故等有关信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规范、指导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汇总、分析、报送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积极推动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并对各有关监管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报送、通报和日常监督管理信息的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共享。 第五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应遵循科学、共享的原则,保证信息的全面、准确、及时、客观。 第六条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维护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信息收集和报送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的内容: (一)本辖区、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总体情况信息; (二)监管对象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信息; (三)食品安全行政许可信息; (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日常监管工作部署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五)食品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计划和检验检测结果信息; (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和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信息; (七)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 (八)消费者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反馈的信息; (九)医疗机构日常发现的食源性疾病信息; (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和企业标准备案情况信息; (十一)省内首次出现的、已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的食品安全风险因素信息; (十二)影响仅限于省内全部或者部分地区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包括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具有较高程度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和有关建议的信息; (十三)省内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 (十四)其他应当收集和报送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八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送机制。 (一)每月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上月食品安全重点信息,上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 (二)每月15日前,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将本单位食品安全信息、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负责汇总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上月食品安全重点信息,上报省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食安办)。 (三)每年12月15日前,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汇总全年食品安全信息,并上报省食安办。 (四)上述单位除按要求定期报送食品安全信息外,还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将重要信息报送有关部门,其中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报送。 (五)省食安办负责汇总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承担食品安全监督协调职责的机构上报的信息,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视情况通报省直有关部门或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署)。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