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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外投资事项,拟投资资产为非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市财政局先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按规定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后,依据资产评估价值予以批复。 根据需要,看着股东合作协议书。市财政局可组织对事业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评审或者专家论证。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一)正式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二)投资入股公司章程; (三)被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事业单位资产担保事项经批准后,须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与被担保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以上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合同签订等事项的,应向市财政局书面说明,并在完成之后的10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的,每年年终须向主管部门报送对外投资或者担保企业(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并经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取得的收益,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http://www.hnfzb.gov.cn。 第三十条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意外变故导致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损失,使用收益需核销或者核减的,须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收益收缴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并对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和绩效考核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对本单位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确保用于对外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对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考核和监督检查,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按《》(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已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填报《已出租出借资产情况登记表》和《已对外投资担保资产情况登记表》并附有关合同或者协议报市财政局备案,补办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