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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于2009年7月1日依法受理原告余X与被告湖南X橡胶厂医疗费、医疗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并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审查。查明,本案是因被告改制和整体拖欠职工医疗保险而形成的纠纷。 原告余X诉称,原告系被告的退休职工,于1984年7月1日退休。自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以来,被告以权代法,决定不给全厂职工交付医疗保险费,而是决定由单位报销医疗费,单位给职工报销的比例比医保报销的比例低,给原告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6元。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被告湖南X橡胶厂改制和整体拖欠职工医疗保险而形成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