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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撰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起草的必要性、法律依据、调研论证情况、部门意见协调情况、起草过程、文件主要内容、对主要问题的说明及推进文件实施的措施等。 第二十四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定的审议时间之前2个月完成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并报送审查。不能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的,起草部门应当将不能完成起草工作的原因向同级政府报告,并将报告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和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指导。对重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其前期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应当直接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确需临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应当在提报政府审议15日前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想知道婚育证明格式。 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不得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报送政府办公室。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直接报送政府办公室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政府不予审议。 市和各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报同级政府审议。 第二十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以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以主办部门正式文件的形式报送。 第二十九条 起草部门报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负责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提请审查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 (三)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纸质件2份及电子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纸质件2份及电子文本; (五)部门办公会议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会议纪要; (六)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征求意见的相关材料。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报告主要包括:看着婚育证明格式。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有关部门争议问题的协商情况和送审建议等。送审报告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三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2/0113/365989.html。一般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审查工作。 拟以市和各市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布的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意见”、“通知”、“通告”、“公告”等,政府法制机构收到送审稿后,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 (三)是否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是否与现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五)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能否解决现实问题,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六)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体例和文字表达等技术要求; (七)是否按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听证或经过专家论证; (八)对分歧意见的协调及处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决定暂缓审查并书面通知起草部门,待条件基本成熟以后再行审查。 第三十三条 经初步审查,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上级规范性文件或外地文件,缺乏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工作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决定不审查,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原因。 第三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部门,并书面告知退回原因,待起草部门修改或补充后再进行审查: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政策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五)不符合规范性文件的结构和体例要求,或者文件的文字技术有重大错误或重大缺陷以致妨碍对文件准确理解的;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