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发〔2010〕号 【颁布时间】 2010-07-31 【生效时间】 2012-04-19 【时效性】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其依法开展活动,婚育证明怎么开。根据《》(国务院98年第251号令)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2001年第12号令)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为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成立社会组织,应当经其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各类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单位(以下简称指导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登记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组织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对社会组织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四)负责对社会组织重大活动的监督备案。 第六条 指导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组织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五)指导社会组织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等活动。对比一下职工婚育证明。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组织单位的清算事宜。 第七条 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收入来源的合法性,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根据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用途合法使用。社会组织应当向指导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社会组织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指导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指导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一)社会组织年检程序。 1、根据登记机关发布的有关年检公告或通知,对比一下婚育证明格式。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及其它有关材料。 2、上报材料经指导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机关。 3、登记机关审查有关材料,做出年检结论,发还登记证书(副本)。 (二)接受年检应提交下列材料。 1、《社会组织年检报告书》 2、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 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 4、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5、《收费许可证》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 10、财务公示记录、财务人员资质证明 11、印章使用记录 12、专(兼)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13、党建情况汇报 14、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三)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 2、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情况 3、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4、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 5、财务管理情况 6、会费收支和票据使用情况 7、下一年工作计划 (四)登记机关在对社会组织的年检过程中,可会同指导单位或财政、审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财务进行监督检查或进行财务审计监督。 (五)年检结论分为“甲”、“乙”两个等级。年检结束后,登记机关在《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上签署年检结论并加盖年检印鉴。登记机关对各社会组织的年检结论要及时予以公告和反馈。对不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