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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受理和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的举报,并设立24小时值班受理电话。 第十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应在收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采取措施,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采取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应于举报查处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应予奖励的,应当向举报人做出奖励通知。对查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在结案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章 奖励经费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列入市本级以及各县(市、区)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市本级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级举报奖励金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五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十四条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实行奖励原则。 (一)举报经查处属实,违反一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奖励标准为300—500元; (二)举报经查处属实,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奖励标准为500-1000元; (三)举报经查处属实,隐瞒死亡1-2人事故的,奖励标准为2000元; (四)举报经查处属实,隐瞒死亡3-9人事故的,奖励标准为3000元; (五)举报经查处属实,隐瞒死亡10人以上事故的,奖励标准为5000元。对于婚育证明格式。 第十五条 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对共同(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励金额均等分配。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安监部门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奖励金不公开发放,并应当保密。 第六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应当指定相关工作人员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对外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安监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在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不得公开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凡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根据情节和后果,婚育证明格式。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不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 2.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附件1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登记表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地址 联系 电话 举报内容: 记录人: (公章)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查处单位对举报内容的查处结果及奖励金额的意见: 查处人: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登记奖励审批表 编号: 举报人 姓名 证件名称及号码 联系 电话 举报内容: 记录人: 年 月 日 安监部门对查处结果及奖励金额的审批意见: (公章) 审批人: 年 月 日 奖励金额 (元) 签收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备注: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