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对于婚育证明怎么开。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三亚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及《海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的、经本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并查证属实的、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监督、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日常工作事宜。 卫生、农业、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海洋渔业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下列途径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hunyuzhengminggeshi/2012/0319/732969.html。 (一)以来访形式举报的; (二)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举报的; (三)其他部门移交的; (四)其它途径。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同时应向举报人说明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情况,并将具体监管部门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在食品生产、加工、收购、仓储、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非法添加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违法制售食品非法添加物的; (三)使用过期、发霉、变质的原料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四)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私屠滥宰,或者向动物及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生产、经营变质、过期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对应当采取下架封存、销毁等措施退出市场的食品,而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退市的;或者将应当退出市场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经营的;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获得奖励。 (一)举报人以来访、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励; (二)对匿名举报的,单位婚育证明格式。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对前三名举报人按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五)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能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调查线索和关键证据,积极协助案件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