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生育状况证明》、《生育保险联系单》? 《生育状况证明》主要用于新生儿申报户籍,男方参保享受计划生育津贴的凭证。《生育保险联系单》主要用于女职工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办理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参加生育保险人员。 妊娠后在女方现居住地社区办理,。 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流动人口《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或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女方单位职工婚育证明(男方婚育状况说明);集体户籍的须提供单位同意所生孩子挂靠户口的证明。 生育第二个孩子,须提供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证明。 女方未参保、男方参保,分娩半年内凭《生育状况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享受生育津贴津贴,再办理孩子户籍申报手续。 二、如何办理《计划生育手术联系单》? 《计划生育手术联系单》用于参保人员免费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服务的凭证。 办理条件: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0个月。 手术前在现居住地社区办理。 须携带:单位盖章的《职工节育手术证明》、当事人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或退休人员可提供职工医疗保险病历。 三、如何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 《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是来苏已婚育龄妇女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承诺,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凭证。 在居住地社区(村)办理。 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全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本人近期一寸照片一张。 无以上婚育证明的,需到居住地指定的计生服务机构作一次孕环情检查。 四、如何办理《流动人口一孩生育登记单》? 拟在苏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外来已婚育龄夫妻。 在居住地社区(村)办理。 需携带: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女方《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领登记表》。 五、晚婚假多长?是否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 男满25周岁或者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晚婚假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延长10天,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双方晚婚双方享受;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六、晚育假、男方护理假有哪些规定? (1)女方24周岁初次生育、23周岁结婚后怀孕初次生育,享受延长产假30天的晚育假。 (2)男方护理假须以女方晚育为条件,护理假10天。 (3)再婚夫妻,未生育一方可以依法享受晚育假或男方护理假。 七、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有哪些规定? 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1天(均含手术当天); "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 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 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注:产假期间做长效避孕节育手术,假期可累计。涉及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问题,可向人社部门咨询。 九、申请再生育须提供哪些材料? 须提供:再生育子女申请表、身份证、户籍簿、结婚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夫妻近期一寸合影照片。 根据不同条件,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独生子女证明、病残儿鉴定结论、革命伤残军人证、收养证明等);外国人、归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提供护照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十、申请再生育有哪些程序? (1)申请。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可到社区(村)领取,可上苏州市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社区(村)委员会)签署意见; (2)受理。夫妻双方都均为本市户籍,可在女方户籍地社区(村)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和规定材料;男方本市户籍,女方非本省户籍,到男方户籍地社区(村)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和规定材料;男方本市户籍,女方省内非本市户籍,到女方户籍地提出再生育申请。 (3)审核。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街道(镇)、社区(村)应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街道(镇)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4)审批。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收到街道(镇)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男方参保,女方不参保,不用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 符合计划生育的可以享受男方生育津贴。具体程序是:小孩出生后,到男方户籍地社区申领《生育状况证明》,凭《生育状况证明》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 如小孩户口随父亲报在苏州,可以凭男方户籍地社区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等,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小孩入户手续。
问:男方苏州户口,女方非苏州户口,在苏州工作数年,办理婚迁时公安部门要求提供女方单位出具的《职工婚育证明》,单位则要看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才开《职工婚育证明》。女方户籍地认为,当事人在苏州居住数年,拒绝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种情况下如何办理婚迁所需的计生证明? 答:女方属于已婚未育的,可以在居住地街道申请办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作为办理婚迁手续的证明材料。如果生育过一孩的,需要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过二孩的,到居住地的街道计生办填写审核表,经与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确认盖章后,可以作为办理婚迁手续的计生证明。
答:非苏州户口,不需要提供户口本,只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及相关材料即可,因为参保人员信息在数据库中,可以方便查到。 4、女方外地户籍(初婚未育),丈夫为苏州户籍(再婚有一个孩子),现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否代替《初婚未育证明》? 答: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1)女方为外省户籍,可以在男方办理再生育手续,需提供女方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地的镇或街道提出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2)女方户籍为江苏省内的,应回户籍地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在有效期内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代替《初婚未育证明》。 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应通报女方户籍地,已经办理再生育手续等。 5、女方非苏州户口,现已怀孕并准备在苏州生育,请问如何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 可以在居住地社区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2、《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3、填写《苏州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明申请表》。 6、问:部分流动人口办理了《苏州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但在现居住地进行孕检时,由于户籍地要求其必须到户籍地指定的服务机构进行孕检,因此流动人口未享受到免费服务,这种情况怎么办? 答:一是户籍地指定孕检诊所,这是不合法的。流动人口完全可以为自己维权,与户籍地进行交涉。二是苏州市各级定点的计生服务机构,是计生部门严格把关,出具的孕情报告单是真实可靠的。三是流动人口应该到现居住地所在定点服务机构进行孕检等免费服务。我委也将针对指定孕检的问题向上级部门及户籍地进行沟通,切实维护流动人口权益。 7、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苏府[2010]13号)规定,我市市区从2011年1月10日至2月底,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0年本市退休(到龄)人员进行集中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2010年度,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符合以上条件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代为登记。 2、苏州市城镇户籍,无业,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老年计划生育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 3、2009年前退休符合条件的漏登记人员。 二、办理时间、地点 2011年1月10日至2月底,居住地社区(村)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三、奖励标准 每人一次性奖励3600元。 四、所需证件、材料。 1、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终身无子女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终身无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单位证明。 3、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或《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 4、亡故的企业退休人员,由其配偶或子女代理,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和复印件)、与亡故人员关系证明、代理人《身份证》。 五、咨询电话。 苏州市人口计生热线、;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0; 沧浪区工业园区 平江区吴中区 金阊区、相城区 高新区-8503、-、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