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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1-11-30 18:11来源:两只熊 作者:观今法古 点击: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政府限制价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一)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二)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三)共同居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增加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且在人均3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政府限制价结算,超出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一)三代(或三户)以上家庭共同居住;



  (二)户口簿记载常驻人口与实际居住人相符;



  (三)共同居住人系直系亲属且本地区无其它住房;



  (四)征收部门、监察部门共同公示七日后无异议。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增加到50平方米。



  第十七条 征收住宅房屋,附属房屋补偿执行下列规定:



  (一)实有建筑容积率0.75以内的有证房屋以外部分可按2.5:1的建筑面积比例置换安置房,要求货币补偿的,已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最高补偿850元/m2,未建部分补偿400元/m2。



  (二)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至1.0之间的,对实有建筑最高补偿400元/m2,对未建部分按300元/m2补偿,实有建筑容积率超过1.0的实有建筑最高补偿200元/m2。



  (三)突击抢建、未经审批在原有建筑物上后加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有证房屋的装修装饰应考虑使用年限折旧按质量评估补偿,补偿金额按有证房屋建筑面积精装修一般不超过300元/m2,普通装修一般不超过200元/m2,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构筑物内的装修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按照补偿安置协议签订顺序先后选择安置房屋的房号,同一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选择同一房号的抽签确定。



  第二十条 征收住宅房屋的,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按有证房屋面积不得低于15元/m2,每户不得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两次;临时安置费按有证房屋面积每月不得低于15元/m2,每户每月不得低于800元,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月起,双倍发给临时安置费;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房屋为生产用房的,搬迁费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对其他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用,不低于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



  第二十一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已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税务登记并有纳税记录的且仍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被征收人,可按下列标准给予停产、停业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不超过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3%补偿;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



  (三)从事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有证房屋评估金额的0.5%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用途的,征收时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的,一次性给予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助5000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楼层差价从第一层住宅至顶层住宅正负总和应为零。多层住宅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10%至15%,解除劳动合同。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10%至15%;高层总层数偶数层的以中间两层确定为零,总层数奇数层的以中间一层确定为零,然后上下浮动,上下层差价不超过50元/m2。



  第二十四条 征收房屋所涉附属物及设施,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空调补偿迁移费400元,有线电视迁移费400元;



  (二)养殖花卉(草)、饲养鸟类、鱼类、鸡、牛等补偿实际发生的本市之内的搬运费;



  (三)管井每眼800元,石井1200元;



  (四)杨、柳、榆树等未成材的,每棵补偿8-12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成材的按市场价补偿。



  (五)果树:结果的按产量每棵补偿200-400元,苗木每棵8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12棵;



  (六)葡萄:结果的每棵100-150元,未结果的每棵15元,每平方米补偿不超过6棵。解除劳动合同



  (七)砖墙每立方米补偿300元,土、石墙每延长米补偿40元。



  第二十五条 实行奖励政策。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时限搬迁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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