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侵权认定及法律责任
时间:2011-11-30 18:25来源:淝水湾 作者:黄海燕书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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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
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业秘密侵权,是指以非法手段获取或利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类侵权行为主体多为同行业竞争对手。多以给予对方有关人员金钱、实物、住房等或许以在侵权企业中担任要职为诱惑,获取对方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里讲的“披露”包括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将保密信息告知他人。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披露,丧失其秘密性,则立即失去价值,对权利人来讲其损失是很难挽回的。而使用或通过分许可证方式转售他人、允许他人使用将直接给权利人造成侵害。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其主体多为权利人的贸易伙伴和本企业员工。对于贸易伙伴来说,他们是通过签订合同获得对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他们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期限内使用商业秘密,但如果违背合同中关于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者在许可证合同终止后,为获不正当利益,对比一下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擅自使用或向外披露商业秘密,则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员工而言,他们和企业之间明示的或者默示的法律关系,不仅在工作期间,而且在调动、离职、兼职、辞职、退休等情况下,都有义务遵守本单位的保密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泄露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这一规定主要在于制裁接收违法跳槽者的企业。企业如果知道或应该知道跳槽者带走他人商业秘密是违法的,那么企业接受、使用该商业秘密,也是违法的。在实践中企业对跳槽者不加审查,放心大胆地使用跳槽者带来的技术;甚至张榜招贤,声明“带项目者优先”,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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