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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的通知

时间:2011-12-04 03:38来源:沈平 作者:呵呵清颖 点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我们研究修订了《药品差比价规则》。现将修订后的《药品差比价规则》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2005年1月我委印发的《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附:如何挽救一段婚姻。药品差比价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药品差比价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药品价格的行为,提高药品价格



  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药品。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药品差比价,是指药品因剂型、规格



  或包装等不同而形成的价格之间的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剂型



  差比价、规格差比价和包装差比价等。



  第四条 确定药品差比价关系考虑的主要因素为社会平均



  成本、临床应用效果、治疗费用、生产技术水平、使用方便程



  度和产业发展方向等。



  第五条 同种药品不同剂型规格品,应当以代表品价格为



  基础,按照规定的药品差比价关系制定价格。



  第六条 确定代表品应当先确定代表剂型,再从代表剂型



  中确定代表规格。



  (一)代表剂型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口服固体制剂以普通片剂为代表剂型,无普通片剂的以普



  通硬胶囊剂为代表剂型;注射剂以小容量注射液为代表剂型,



  无小容量注射液的以普通粉针为代表剂型。



  同种药品无上述剂型的,以中国药典收录的剂型或原料药



  国家标准包含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1



  中国药典或原料药国家标准同时涉及多个剂型或均未收



  录的,以首先上市并仍正常生产和销售的剂型为代表剂型。



  (二)代表规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已批准上市的规格中,以含量或装量与常用单次剂量相匹



  配、包装数量居中的规格作为代表规格。婚姻



  (三)上述方法不能涵盖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代



  表品:



  1、临床常用。选择与药品主要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相匹配,



  临床应用时间长,多家企业生产的剂型、规格。



  2、国际通用。选择与国际市场主流剂型相匹配的剂型。



  3、价格合理。选择市场实际购销价格比较合理,有利于



  理顺差比价关系的剂型、规格。



  第七条 本规则所称剂型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不同剂型



  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规格差比价,是指同种药品同一剂型



  不同规格之间的价格差额或比值。具体包括含量差比价和装量



  差比价。



  第九条 含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含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含



  量差比价。



  其他条件相同时,非代表品价格=代表品价格×含量比价



  值。含量比价值计算公式为:K=alog



  2



  X (K=比价值,X=非



  2



  代表品含量÷代表品含量,a=含量比价系数)。



  含量比价系数最高为 1.7。



  葡萄糖、氯化钠等调节电解质类大容量注射液含量有差异



  的,不区分价格。



  组方相同用途相同而配比不同的化学药品复方制剂,按照



  各组分含量之和计算含量差比价。



  第十条 装量差比价。



  药品标示的装量与日治疗量存在明确比例关系的,适用装



  量差比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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