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法制办详解“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内情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救助者面临的法律困境是全国性的,并非一省一市独有,因此最好能够全国统一立法。对于救助行为的奖励和救助人员的权益保障,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法,或由国务院制定公民救助行为奖励和权益保障条例。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但其奖励、救助标准应不低于全国性立法。肾病综合症食疗。 ●公民的救助行为既是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所作的道德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体现。为了保证救助者的合法权益,应该建立必要的、对在救助行为中受到损失的公民予以补偿的制度,并制 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予以规范化和具体化 “路上见到有老人跌倒,你是扶还是不扶?” “助人行为是否应该享受免责保护?” 近日,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深圳市法制办和市综治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联合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深圳为何要出台这一条例?其出台对弘扬正气将产生哪些影响?《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见死不救倒逼救助条例出台 一段时间以来,“助人反被污肇事”类事件时有发生,引发公众对道德与诚信的思考。我不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而女孩小悦悦被撞后无人敢救一事,更让不少公众感叹社会道德日渐滑坡。 据了解,去年以来,深圳也发生了老人摔倒后,因无人伸手救助而死的悲剧。看着糖尿病如何食疗。 深圳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认为,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缺乏对救助过程中一些行为进行民事豁免的条款。 正因为如此,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的呼声在深圳市逐渐广为人们所接受。 据了解,关于立法保护救助者和救助行为的提议,在深圳市早就已经有了。在今年年初举行的深圳市人代会上,深圳市人大代表肖幼美曾提出《关于制定“深圳市好心人免责条例”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建议》,记者从这件议案中看到这样的观点:“见义勇为是一种风险极大的道义行为,完善立法不但能够终止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也能对民众的善良与正义加以呵护。如果进行立法,应该体现见义勇为者非故意伤人、致人伤残,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立法精神。” “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遭遇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而且还造成许多人社会安全感的缺乏,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秩序。唯有施以法律手段,方能改变这一社会现象。你知道解除劳动合同。”肖幼美认为,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现象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政府法制部门要起到引导作用,即实现道德法律化。 随后,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在给上述建议的回复中表示:“《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已将助人行为保护条例列入深圳市政府201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目前,法制办正在调研起草该条例,届时将把草案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事实上,深圳市早在1992年就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深圳市法制研究所所长周成新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见义勇为条例》所奖励和保护的行为,主要是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但该条例没有涉及在他人遇到事故危险时,好心帮助行为的保护免责问题,而制定“公民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可以弥补这方面的制度缺失,鼓励人们互助互爱。 救助人过失由被救助人举证 《法制日报》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了解到,专门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法规,这在全国还是首例。解除劳动合同。此次深圳市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共有13条,主要内容包括助人行为社会鼓励制度、助人行为免责制度、助人者受帮助制度等。其最大亮点是规定助人行为原则上将被免责,并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热心人做好人好事的“后顾之忧”。 综观各国普遍经验,在救助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救助行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可能加重被救助人的损害,救助人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要提倡乐善好施的社会风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这种法律风险。 对此,周成新说:“深圳市制定救助行为保护条例,应当将救助行为免责作为条例的核心内容,否则,保护规定也就失去了灵魂。” 合同解除文本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