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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证流行“三大件” 律师提醒应慎用

时间:2012-01-13 15:40来源:陌上花开 作者:诺诺 点击:
> > 捉奸取证流行“三大件” 律师提醒应慎用 捉奸取证流行“三大件” 律师提醒应慎用 作者: 时间:2008-12-29 查看(203) 评论(0) “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近年来离婚案件可谓“步步高升”,离婚中的取证问题早已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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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取证流行“三大件” 律师提醒应慎用

作者: 时间:2008-12-29 查看(203) 评论(0)




  “目前,由于第三者导致离婚的比率已占到整个离婚原因的60%以上。”近年来离婚案件可谓“步步高升”,离婚中的取证问题早已引起关注。尤其是新型的证据——电子邮件、通奸认罪书、通奸照片也成为离婚案件中的有效证据。但律师也提醒,尽管以上“兵刃”颇具杀伤力,也应当注意合法使用。

武器一 认罪书

案例:被逼签协议,法院不认

  2000年10月,
元某在家中与情人幽会时被妻子“捉奸”在床,元某怕把事情闹大,便与妻子签订了一份家庭财产分配协议。2005年10月,元某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提出离婚。妻子当庭出示了当年元某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希望法院按照元某的“承诺”,将财产全部判归自己。但是出乎元某妻子意料的是,法院没有认可认罪书的效力。

律师:认罪书可作为佐证使用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认罪协议是丈夫元某在非常尴尬的时刻与妻子签订的,协议内容违背了元某的本意,不具有法律效力。据杨律师介绍,唯一的认罪书一般不被认可。可是,如果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认罪书可以作为佐证提交法庭。这些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据效力会增加。

武器二 短信电子邮件

案例:短信记录确认婚外情

  据海淀区法院的法官介绍,在一起离婚案件中,法院采信了一系列当事人与第三者的短信记录,并认可这些短信作为证据而判决当事人在婚姻中有过错。

律师:必须经公证才算有效

  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不过,如果有充分的佐证,法院还是可以认可短信作为证据的。如果当事人请公证处的人员对这些短信进行公证,短信将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在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记录手机的品牌和型号,以便以后核查。在多数情况下,公证机关的公证材料会被法院采纳。另外,需要公证提高证据效力的还有电子邮件。对于收到的电子邮件,一般人无法直接修改其内容。如果想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学会解除劳动合同。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

武器三 通奸照片

案例:强拍“通奸”照被诉侵权

  成某获悉丈夫陈某和张某的不正当关系后,便带领自家亲戚到二人幽会处“捉奸”。成某等人进屋后,拍摄了张某和陈某同睡一床的照片。同去的3名男性还按住张某不让她起床。张某随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成某调查收集丈夫陈某不忠于妻子的证据未尝不可,但其行为应合乎法律规定。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

律师:公共场所取证采纳可能性大

  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但是,捉奸必须注意合法性。比如,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在他人住宅或宾馆内收取证据,不但取的证据不被法院采纳,反而可能会吃“侵权”官司。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新闻链接 传统离婚案证据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

  物证——常见的物证有毛发、照片、礼物等。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案件事实向法院和当事人所作的陈述。

  鉴定结论——诊断证明、精神状况证明、亲子鉴定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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