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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或其他?等待公正判决

时间:2012-01-13 16:35来源:阳光四2班大家的家 作者:蕾拉 点击:
一、本诉上诉人雷建平所涉案件,其主案件应属职务侵占案,而不是盗窃案。原判决对上诉人雷建平所涉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是错误的。理由是:1、纵观本案犯罪的主体特征、客体特征、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分析,就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案件。(1)雷建平涉案的犯

一、本诉上诉人雷建平所涉案件,其主案件应属职务侵占案,而不是盗窃案。原判决对上诉人雷建平所涉案件定性为盗窃罪,是错误的。理由是:1、纵观本案犯罪的主体特征、客体特征、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分析,就是一起典型的职务侵占罪案件。(1)雷建平涉案的犯罪事实中,运输货物的司机陈宏宇是从事职务行为,具备完全的职务侵占罪的主体特征资格。(2)本涉案客体也是处于运输公司控制、占有和管理之下的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特征。因为本案中运输公司与托运方是典型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根据运输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承运方在承运过程中对托运货物具备完全的保管义务,并有占有、控制的权利。司机运输的对象并非只是集装箱,实际上是指集装箱里面的货物,因为托运方是货物的所有人,而并非集装箱公司。(3)从本涉案的犯罪事实的客观行为分析,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特征。首先,本案的形成前提是司机陈宏宇利用了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犯案的整个过程中,货物始终处于司机的控制之下,司机始终知情和掌控,不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而司机因为与运输单位有明确的雇佣关系或合同关系,其承运货物过程中所发生的将货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属于职务侵占行为;其次,听听解除劳动合同。司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的货物是其运输公司负有法定保管义务和对他方负有合同义务的财物,即侵占的是本单位的财物。再次,涉案的全部被告人为取得财物所采取的任何方法都只是完成或协助完成司机职务侵占的手段而已。职务侵占行为中也有侵占、窃取、骗取等手法,也必然会有破坏、毁损、藏匿行为的发生。因此,不能单纯以手段来论罪。2、在本案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数次在“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之间变更不断,说明侦查机关对本案的定性也有争议,而且以“职务侵占罪”处理过相关案件。3、黄埔区人民法院在以前处理的类似案件中,全部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没有相反案件。根据《刑法》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对本案也不应另行定性而导致司法不统一,科刑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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