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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2011-03-31 【生效时间】 2011-11-28 【时效性】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城乡困难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就医困难,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及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肾病综合征食疗。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按照“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建立以“资助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四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第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州民政部门是全州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救助资金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想知道领结婚证要什么手续。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自救互助为主,糖尿病如何食疗。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二)坚持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要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惠民的原则。 (五)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救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医疗救助对象为持有所在地常住户口且生活困难、医疗负担过重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 (四)大骨节病患者; (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七)重度精神类疾病患者; (八)其它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居民。 第七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八条 实施医疗救助时,医疗救助对象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医保部门的认定,并扣除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费用。 第九条 不应当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费用。 (一)医疗机构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其他各种商业保险支付或赔付的医疗保险费; (三)超出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范围的费用;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已报销的费用; (五)相关部门或社会资助的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酗酒和赌博等引发伤害,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费用; (七)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器官移植费用; (八)跨年度累计的费用; (九)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费用。 第三章 救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下列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 (一)全额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全额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全额资助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重度精神病人参加相应医疗保险。 全额资助对象名册应当在年度参合、参保时间内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核。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助标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共4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