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省地、环保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满足基本使用功能,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廉租住房建设单位对新建廉租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第五章 审核与分配
第十九条 对申请廉租补贴和实物配租、租售并举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
第二十条 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初审: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初审,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报街道办事处;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自接到审核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市、县(市、区)民政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
(四)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你看领结婚证要带什么。
(五)终审: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15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终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市、县(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发准租(购)证;
(六)公示期不得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供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成员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住房租赁或借住合同,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四)交警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车辆证明;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纳税证明;
(六)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证明;
(七)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有关表格;
(二)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第二十条规定的“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进行办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选择一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租房补贴和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轮侯配租制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廉租住房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进行管理。租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管理、修缮等所需经费由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二十六条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不得转租、转借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供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变动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按照复核结果,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金额或者实物配租面积。
因家庭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及时进入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骗取廉租(购)住房的,追缴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并收回房源,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廉租住房的。
第三十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交易、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一)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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