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1993年在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就与男方同居,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他们在农村,虽然未办理结婚证,但是女方的户口却迁进了男方。因男方一直对家庭不负责任,导致所有人都支持女方离婚。现在的问题是他们没有办理结婚证,所以就不存在办理离婚手续,可是没有离婚证就无法把户口转出去,而男方也一直纠缠不愿解除关系,请问我姐应该怎样做才能“离婚”? 1、从法律角度看,虽然你姐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的手续。但属于事实婚姻,不过想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通过离婚的途径,取得离婚证。否则,不仅是户口无法办理,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而且会影响到她今后再婚。 2、女方不同意离婚,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男方打工有确切地址,法院可以邮寄送达;若没有确切地址,法院可以在报纸上发布公告,叫做公告送达。 3、被告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的。 1993年就开始一起生活,可以依法认定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也必须办理离婚手续,因同居时间早于1994年2月1日,不能视为同居关系。 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一、同居关系与事实婚姻的界限是什么? 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相称的同居关系,应以1994年2月1日为时间界,以法定结婚实质要件为判断标准,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婚检吗。均按照普通的离婚诉讼进行审理。 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男女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如果起诉时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或者双方虽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协议离婚,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国家民政部颁布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公民协议离婚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申请协议离婚时,应当持有: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结婚证; (五)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根据条例,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要进行审查,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符合离婚条件,应予以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将红本本换成蓝本本)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夫妻关系解除。 三、事实婚姻应该去人民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 根据上述关于协议离婚的5项条件,其中必须有结婚证,办理协议离婚,必须是依法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因此,事实婚姻不具备协议离婚的条件。法律没有赋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判断或办理解除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的权力, 故,事实婚姻应该由人民法院来确定并判决离婚。在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提出离婚一方(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