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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茂东委员也表示,要防止有关机关因自身不作为、乱作为造成的监管失控而导致的环境污染,而该机关却通过诉讼规避责任。如康菲溢油事件的受害者完全可以向康菲公司索赔,也可以追究海洋局监管失职的责任。“如果让有渎职嫌疑的海洋局提起公益诉讼,岂不滑稽?所以在设定公益诉讼主体时,一定要考虑到这一因素。” 不过,肖建国表达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这是因为:一、行政执法权受地域限制,但提起公益诉讼不受此限制;二、行政机关掌握有关环境评价、监测、检验、评估等方面的信息资料,收集证据的能力也比较高;三、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表明了政府的支持,法院在处理这类诉讼时,遇到的压力和阻力相对较小。 他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介绍说,迄今为止,我国40多个环保法庭处理了12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其中检察院作为原告的有6件,行政机关作为原告的有3件,这9件案件都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任何社会团体都有公益诉讼资格?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对有关社会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备受公众和媒体好评。 实际上,社会团体参与公益诉讼在地方已经有一些实践经验。 2009年7月3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代表江苏省江阴市80多位居民向无锡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污染威胁。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停止铁矿粉经营业务,并将所有铁矿粉清理完毕,彻底消除了污染源。这是我国目前为数不多的几起以社会组织为原告的公益诉讼案件之一。 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等。专家指出,正是由于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是以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因此,符合法定条件并符合本身章程目的的团体,应当具有公益诉讼的资格。 不过,肖建国强调,由于我国的社会团体众多,发育不太成熟,情况复杂、良莠不齐。因此,有必要对可以起诉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过滤和限制。“这种限制,可以通过民诉法直接由立法机关加以规定,也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做法,由立法者授权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团体,定期公布、定期更换。”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