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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注意:别一不小新犯了"婚内强奸",这个可以有

时间:2012-02-17 13:44来源:沉默的快乐 作者:邂余 点击:
阿土伯 引用: 学刑法的时候有这个概念,在中国没有定论,学界争议本身就非常大。没想现在仍然如此,但是法院已经判了! 春节刚过,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男方吴某被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案发
阿土伯



引用:

学刑法的时候有这个概念,在中国没有定论,学界争议本身就非常大。没想现在仍然如此,但是法院已经判了!

春节刚过,大庆市让胡路区法院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男方吴某被判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此案的争议之处在于,案发前法院对双方的离婚之诉判决不准离婚。"法院不让离婚,老婆还不让碰,这日子该怎么过?"一些网友对婚内强奸展开争论。

对此,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法律专家表示,我国法律对婚内强迫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无明确规定,婚内强奸只能有条件地入罪。

律师思考

赌气出嫁女遭丈夫施暴

综合媒体消息:2009年底,吴滨与程芳经人介绍相识,吴滨对程芳一见钟情,疯狂追求,但程芳对他却越来越反感。最终,吴滨博得了程父的欢心,程父逼女儿同意婚事,否则就寻死。程芳一赌气,想结婚后再离婚,让父亲为强加给她的婚姻后悔,遂与吴滨在2010年10月18日登记。领证当天,吴滨理所当然地提出同居,却遭程芳拒绝。此后,双方关系恶化,从未共同生活。

2011年2月28日,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5月9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遂判决驳回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但程某表示坚决离婚,并拟于6个月后再次起诉。

2011年10月28日中午,吴某与朋友喝了些酒,酒后想到自己与程某结婚登记这么久,还没有过上一次夫妻生活,便一气之下于当日下午来到程某的工作单位,强行将程某拉上出租车,带至自己的住处,并采用威胁、殴打等方式,强行与程某发生性关系。次日,程某想方设法逃脱吴某的控制,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与程某登记后,双方从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并且一直处于恶化状态。虽然法院不准离婚的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双方感情仍未得到有效改善,被害人仍然坚持6个月后再次起诉。在此种情况下,吴某违背妻子意志,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现实调查

婚内强奸判案不一有法院判决无罪

记者了解到,在我国法院的实务审判中,婚内强奸的始作俑者是上海的王某。1997年10月8日,上海市青浦县法院应王某之诉判决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王某到妻子处拿东西,并使用暴力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青浦县法院经审理,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不过,也有法官认为夫妻互相负有过性生活的义务,我不知道中医能治好糖尿病吗。并非每次发生关系都要对方同意,如果把婚内强奸入罪,就违反了伦理风俗。比如说,广东省顺德区法院在2010年对一起婚内强奸案作出判决,认为丈夫李某无罪。

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9月5日登记结婚,还生下了一个女儿。不过,到了2009年初,他们就因为家庭琐事问题而争吵闹离婚。3月份,双方在共同生活的商品房中分房居住。2009年4月8日21时许,李某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关系。

顺德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与另一方同居的义务,性生活是夫妻共同生活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形下对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丈夫以强奸罪判处刑罚,与事实及法律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伦理风俗,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因此,该院判决李某无罪。

专家说法

婚内强奸是不是犯罪学界有三种不同意见

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的原森泰律师认为,到目前为止,我不知道糖尿病如何食疗。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对婚内强奸行为作出规定,审判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大多依赖于法官对刑法第236条的解读。由此也产生了犯罪案情相近、审判结果殊异的不和谐状况(例如四川南江吴跃雄案的无罪判决)。一面是法无明确规定归罪乏名,另一面基于该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又不得不介入规制,因此形成二律背反的尴尬状况。

原森泰律师介绍说,在法律学界,对婚内强奸是否构成犯罪,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否定论,否定论的依据是婚姻契约论和婚内无奸论。其理由主要有: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丈夫不必在每次性生活之前都征求妻子同意与否,婚内"有强无奸"。

第二种意见是肯定论,该观点认为,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是妇女人身权利的重要内容,婚姻法基本原则之一的保护妇女权益的规定,明确指出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侵犯。如果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强制手段侵犯妻子的性权利,就应以强奸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此种意见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婚内强奸:一般情况下,丈夫对妻子进行的性暴力不构成犯罪,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丈夫对妻子进行的性暴力可能构成强奸罪,如提起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已破裂并长期分居期间等等。

实践中但凡入罪均是采用"折中说"

据原律师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编辑出版的《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二期)》发表了现任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的审编意见,间接肯定了上海青浦县法院以婚姻存在状态作为判断依据的有罪判决。

此后,司法实务界对一些特殊情形的婚内强奸行为的犯罪化达成了共识:1、丈夫伙同他人轮奸妻子的;2.丈夫教唆、帮助他人强奸妻子的;3.误把妻子当作他人强奸的;4.丈夫在他人帮助下与妻子当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5.男方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获得婚姻登记,后女方拒绝发生性关系,男方强奸女方的;6.同居关系中,男方将女方强奸的;7.法院一审判决离婚,二审尚未结束,男方将女方强奸的。

原律师认为,就刑法第236条的关键词的语义学解释分析而言,作为第1款普通强奸犯罪构成关键词的"强奸"一词的经典立法原意,是指违背他人意志而进行的婚外不法性交,婚内强迫性交尚未纳入"强奸"一词的通常字面含义范围,婚内强奸尚未被人们普遍接受,也未能获得司法与立法的正式与普遍的承认。因此,目前对于婚内强奸,不适宜大规模入罪,只能有条件地入罪。比如说,双方处于离婚诉讼之中,或者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但是,从司法实践中看,即使法官们采用"折中说",对一些婚内强奸行为判决有罪,从刑期看也多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而一般的强奸罪都要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这也表明,在没有出台明确的法律规定之前,司法界对如何处罚婚内强奸行为,仍持审慎态度。

他山之石

国外法律规定不一

有的入罪有的非罪

有罪泰国刑法第276条明文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配偶以外之妇女";奥地利刑法第201条规定强奸行为是"婚外之性交";美国伊利诺伊州刑法典规定强奸罪的对象是"不是妻子的妇女"。

非罪美国《新泽西州刑法》规定:"任何人都不得因年老或者性无能或者同被害人有婚姻关系而被推定为不能犯强奸罪。"

值得指出的是,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丈夫可以成为婚内强奸罪的主体,这在世界刑法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但是随着妇女解放运动的高涨,类似于美国新泽西州的立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继美国新泽西州之后,美国的加利福尼亚、特拉华、内布拉斯和俄勒冈等州,在立法上都作了类似的规定。

1992年,英国上议院也在第599号上诉案中指出,丈夫对妻子的强迫性行为可以构成强奸罪。

网友们说

这是拿婚姻当儿戏

男女双方都有责任

沙小易说道:

我好像记得违反对方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行为即构成强奸罪。按此定义似乎本案罪名成立。可婚姻意味着啥呢,婚内强奸还真是挺稀奇的,这在法律界还真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如果女方总是不履行妻子的义务,这婚姻不就名存实亡了吗?再说,女方也有过错,存在欺骗行为。欺骗男方,欺骗自己的感情,欺骗婚姻。

我是觉得一切都是由女方父亲的干涉及女方对婚姻的不慎重造成的。给男方判处强奸罪有点冤,至少应该判女方父亲干涉婚姻自由罪,但不知有无此罪名。

周秋霞说道:

不靠谱!双方都有责任,拿婚姻当儿戏…

张淑敏说道:

领了结婚证,就是合法夫妻,搞不懂!

蔡包子说道:

应判女方性虐待。

周昊说道:

好笑,"打动女方父亲",为什么这个父亲不嫁给他?

李延红说道:

不爱人家领什么结婚证呀,真是…悲惨。

程宝全说道:

这也太不靠谱了,人家不喜欢你就别强求了,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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