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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颁布单位】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10-06-25 【生效时间】 2012-02-17 【时效性】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6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权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锦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保障与促进锦州全面振兴和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辽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于领结婚证需要的手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锦州市关于贯彻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的考查、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考核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依法行政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考核县(市)区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县(市)区政府负责考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本级政府部门。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由其上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同级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所在地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告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纳入政府、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 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一)明确行政决策权限,完善行政决策规则,规范行政决策程序; (二)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及其他有效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建立并实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事先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讨论、采纳论证意见或者建议情况应当有详实记录,作出行政决策的文件应当合法有效; (四)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集体决定应当有完善的工作程序,行政首长对经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决定承担主要责任; (五)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评价制度,由确定的机构和人员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和反馈,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除依法保密的除外,应当公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并保证公众的查阅权利; (六)建立并实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违法决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侵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行政首长和行政分管领导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转变政府职能: (一)依法界定和规范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实现职责、机构和编制的法定化; (二)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清理和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改革行政管理方式,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减少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行行政权力网上透明运行,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建立电子监察网络,加强行政许可(审批)情况监察,提高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效率;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不断完善各种应急预案,对应急决策的事项范围、启动机制、程序、时限、公布形式等作出规定,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 (五)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及时、准确公开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