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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了茶国土资罚字(200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七组组长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同意,看看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以安置点安排村民建房的旗号,也未经政府同意的情况下,从2007年8月13日以来,擅自将留置用于国家和县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移民安置点和村民建房安置点的土地卖给本村以外的居民用于非农业建设。同时,认定被执行人在与购地户在非法买卖土地过程中弄虚作假,任意将收款时间和购地协议时间提前,蒙混办理审批手续过关,企图扰乱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认定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买卖土地的非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责令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立即停止非法买卖土地行为;二、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非法买卖土地行为处以人民币三万元的罚款。 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接到该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又没向法院起诉,也没有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送达了非诉案件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到本院陈述情况和说明理由,也没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对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作出的茶国土资罚字(2008)第13号《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土地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罚标准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A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的茶国土资罚字(2008)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限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缴纳罚款.00元至本院。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350.00元,由被执行人茶陵县下东乡东山坝村第B村民小组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