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 海事海商调解书 (2009)广海法初字第51号 (2009)广海法初字第145号 原告博罗县XXX运输公司(下称“博罗公司”)诉被告芜湖市XXX船务有限公司(下称“芜湖公司”)、南京XXX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被告芜湖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对原告博罗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本诉合并审理。博罗公司诉称:2008年11月27日,博罗公司所属“博运638”轮与芜湖公司所属“新XXX9”轮在东莞沙田港5、6号泊位外水域发生碰撞,“博运638”轮船体破损,进水翻沉。后“博运638”轮被打捞出水并拖带到博罗县园洲镇智成船舶修造厂进行维修。博罗公司认为,碰撞事故是由于“新XXX9”轮违章航行造成的,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芜湖公司应对博罗公司的损失4,338,93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南京公司在其担保的60万元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芜湖公司反诉称:2008年11月27日,你知道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芜湖公司所属“新XXX9”轮与博罗公司所属“博运638”轮在东莞沙田港5、6号泊位外水域发生碰撞,导致“新XXX9”轮船首受损。芜湖公司认为,“博运638”轮占用他船航道,没有保持正规了望,应承担本次事故的对等责任,博罗公司应对芜湖公司的损失的一半855,9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一致同意“博运638”轮承担本次事故35%的碰撞责任,“新XXX9”轮承担本次事故65%的碰撞责任; 二、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一致确认“博运638”轮的损失为打捞费80万元、拖轮救助费13万元、拖航费5万元、修理费170万元、海损检验费43,763元、船期损失60万元;“新XXX9”轮的损失为修理费80万元、检验费15,000元、船期损失55万元; 三、两轮船期损失相互抵销后,芜湖公司、南京公司确认赔偿博罗公司船期损失20万元,在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20天内支付; 四、船期损失以外的损失,根据和解协议第一项中确认的碰撞责任比例理算,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应赔偿博罗公司1,770,511元;博罗公司应赔偿芜湖公司、南京公司285,250元;相互抵销后,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应赔偿博罗公司1,485,261元。因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已预赔博罗公司60万元,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在法院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0天内再支付博罗公司885,261元; 五、因本次船舶碰撞事故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已经预付法院的扣船申请费、案件受理费用由各预付方承担; 六、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一致确认上述和解金额是本次碰撞事故引起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的全部和最终的和解方案,博罗公司、芜湖公司、南京公司不得就本次碰撞事故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损失,提出任何请求;芜湖公司、南京公司同意法院将博罗公司提交的扣船反担保退还给博罗公司。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本诉案件受理费51,780元,减半收取25,890元,以及扣船申请费5,000元,由博罗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179.5元,减半收取3089.75元,由芜湖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