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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诉称:2010年2月2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从事操作工。申请人于2011年1月27日上午9点时,在被申请人公司包装车间上班时,在对食品进行包装时不慎左手拇指被包装机挤断,随即送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治疗期限为2011年1月27日至2011年2月14日共计19天。申请人于2011年3月7日向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1年5月6日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2011年6月29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玖级伤残。基于上诉事实,根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申请裁决: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70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9元,伤残补助金.5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8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6555.8元;4.被申请人支付工伤鉴定费300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