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颁布时间】 2007-11-20 【生效时间】 2007-11-20 【时效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1号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学习领结婚证的程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助力车,是指发动机排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燃油二轮车辆。 第三条 凡在本市道路上行驶、停放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负责实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非机动车、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工作。 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非机动车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六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七条 残疾人申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牌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下肢残疾; (二)持有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证; (三)持有购车发票和车辆合格证明。 第八条 申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牌证,必须凭购车发票和有关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非机动车牌证的申领、换(补)领、过户,申请人凭本车牌证和交易发票或者其他合法凭证,按申领非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非机动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其实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可以到原发牌证机关按有关规定补(换)领或者重新申领牌证。 第十条 非机动车装载、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或者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不得搭载人员; (三)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准载人。残疾人随身携带物品的长度前、后不准超过车箱板,宽度不准超过车身,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 (四)电动自行车装载物品重量不准超过30公斤,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不准超出车身,宽度不准超出车把; (五)非机动车不准擅自安装棚架、边斗、机械动力等附加装置。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一)丧失必要驾驶能力的(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二)未满十二周岁的不得驾驶自行车; (三)未满十六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遵守各行其道的原则,因受阻不能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和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临时借用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 (三)通过路口遇到停止信号时,直行和左转弯车辆不得越过停止线,不得驶入右转弯专用道。未设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四)推行时应当紧靠车行道右侧,不准在道路上滞留; (五)通过设有危险标志的路段时,应当下车推行; (六)醉酒后不得驾车; (七)不准驾车拐逼他人; (八)不准一人同时驾驶两车; (九)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第十三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必须持有行驶证、准驾证、残疾证。 非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第三章 燃油助力车管理 第十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逐步淘汰燃油助力车。对已核发牌证的燃油助力车报废和使用期限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无牌无证的燃油助力车不得上路行驶。 悬挂非本市籍号牌的燃油助力车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交通事故。 悬挂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号牌的燃油助力车,应当在上述区域内行驶。 第十六条 驾驶燃油助力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须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二)携带行驶证; (三)号牌应当固定安装在车身前后明显位置; (四)酒后不得驾驶; ?共2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