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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亲笔写下欠条,却不应由他还钱

时间:2012-03-19 20:18来源:抱棹聆雨 作者:舞梦天边 点击: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设立了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是该公司的两个股东,被告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本人是一个体经营户,其实 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lingjiehunzhengxuyaoshimeshouxu/2012/0227/614536.html 。其经营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共同出资设立了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与被告是该公司的两个股东,被告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本人是一个体经营户,其实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lingjiehunzhengxuyaoshimeshouxu/2012/0227/614536.html。其经营范围与该公司部分经营范围相同。X年X月X日该公司向原告进货,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货款。约一年后,原告与被告共同核算,公司那次进货货款为余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未盖公司公章,只有被告签名),确认欠原告货款余元,定于X年X月付清,并附上公司进货清单。

  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余元。蚁酷创业系统

  律师观点:

  本案为本律师亲自办理的案件,本律师是本案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本律师提出如下观点:这是法人(公司)的债务,不是自然人(被告)的个人债务。与原告发生货物买卖关系的是公司而不是被告,因此该货款应由公司偿付。被告虽亲笔写下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但被告的行为是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学会创业政策。是被告代表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即便欠条上未盖公司公章,也等同于是公司对原告出具了欠条,因此该货款应由公司支付,被告没有偿还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没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原告败诉,被告无须偿还原告起诉的余元货款。

  点评:

  原告持被告亲笔书写的欠条起诉,居然会败诉,这是原告万万没有料到的。作为被告一方,稍有不慎,判断失误,本案的结果就会颠倒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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