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城管〔201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 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 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受纳单位应当控制受纳场区作业面,对填埋完毕的区域应当先行复绿,作业区以外禁止裸露土层。 第六条 受纳场应当24小时对外开放,结婚证手续。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受纳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建筑废弃物。 第七条 受纳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镇平。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 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第八条 受纳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快速、妥善处理公众投诉。 第三章 计量与收费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方式及标准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进场的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必须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或者本市规定的其他准运证件,携带运输联单。 受纳单位应当登记进场运输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和缴费金额等信息,核实联单运输信息,相关信息应当保存5年。 第十一条 受纳单位应当对进场建筑废弃物准确计量并按月制作报表。 受纳场出入口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地磅和监控视频,并经检测合格方可使用,视频信息应当保存3个月。 受纳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计量、监控系统,以确保计量数据准确、可靠。 第十二条 电脑、地磅等计量设备出现故障时,受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备用设备,保证计量工作正常进行。无法电子记录的,应当人工记录,设备修复后应当及时将人工记录数据输入电脑,保持电子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受纳单位应当采用IC卡刷卡等电子缴费方式,避免现金交易及乱收费现象。 受纳单位应当按抽检进场的建筑废弃物成分,发现违法倾倒行为立即取证,及时通知辖区城管执法队伍进行查处。 第四章 填埋作业 第十四条 受纳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年、月、周填埋作业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 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必须符合施工设计和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五条 填埋区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小的面积范围,减少扬尘污染,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 第十六条 填入填埋区的建筑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建筑废弃物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要求。 第十七条 填埋作业区填埋高度不得高于设计标高,边坡坡度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 第十八条 受纳单位对于含水量较高的弃土应当采取晾晒及混合干土填埋碾压等措施,按设计要求分片区填埋。在非水源保护区,可采取与混凝土块、砖渣和碎石等无害建筑垃圾混合分区填埋的方式。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