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一切尽在这里!

法律知识

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

时间:2012-04-01 18:18来源:serwqersdfetrewr 作者:轻舟已过 点击:
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 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 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 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

  设义务一并转移。项目受让方应在受让项目后15日内持转让有效

  证明文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天津市新建住宅配套非经

  营性公建建设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在核发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

  套证明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进

  行实地核查。

  对按合同约定完成非经营性公建建设且符合交付标准的开发

  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核发

  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区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非经营性公建交付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另行研究制定。

  第二十二条 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参照我市直管公产房屋相关

  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由所在区县房屋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

  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

  配套证明3个月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建设的非经

  营性公建应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3个月内,并办理完毕房地产权

  证后,完成配套非经营性公建移交。办结婚证的手续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同时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接收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签订移交接

  管协议。

  接收单位自移交接管协议生效之日起承担非经营性公建的相

  关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取得新建住宅准许交付使用非经营性公建配套

  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非经营性

  公建交付标准进行移交,接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增加接收条件。

  第二十四条 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应按照规划设计用途使

  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使用单位不得将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

  建出租、出售或抵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4月

  30日废止。市物价局、原市建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住宅建设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

  〔1997〕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建住宅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范围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  津  市  规  划  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  津  市  财  政  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二 月 十 五 日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