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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

时间:2012-04-18 19:08来源:时话时说 作者:dashan 点击:
上诉人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北京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就创作《福鼠

  上诉人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6日,北京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B公司,甲方)与A公司(乙方)就创作《福鼠X》FLASH作品事宜签订委托创作协议,主要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根据要求创作FLASH作品,乙方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及其他一切合法权利均归甲方所有,约定具体要求详见附件;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后3日内先向乙方支付30%的作品制作费用12 300元,甲方确认乙方交付创作符合要求的作品后,再先向乙方支付55%的作品制作费用22 550元,剩余15%的制作费用6150元在2个月内付清,作品制作费用共计41 000元;乙方保证所交付作品是其创作完成,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之情形,并保证其作品质量能够符合电视台播出标准;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万元作为违约金,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后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为设计方案,我不知道办结婚证要那些手续。包括主画面说明、设计要求、场景概述等内容;附件二为任务分工表格,包括骰子转、停时的画面要求;附件三是关于各制作项目对应内容和价格的表格,并规定全部工作量为三周。

  合同签订当日,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制作费12 300元。

  2008年2月1日,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FLASH作品。B公司称涉案FLASH作品原本打算委托一家C公司于春节期间在电视台播出,按合同约定的三周工作量,A公司应在2008年1月中旬交付作品,但A公司交付作品时已临近春节,且内容不符合要求,故在交给C公司后也未能在电视台播出。

  A公司在诉讼中认可其所交付的FLASH作品在主画面说明、设计要求和场景概述方面与委托创作协议附件中的要求不符,但主张B公司在交付时已经对FLASH作品表示认可且进行了使用。

  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交付的FLASH作品已被B公司认可并使用,故判决驳回海景公司诉讼请求。

  在本院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北京B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万五千元(已执行);

  二、双方不再就本案涉及的事实产生包括诉讼形式在内的任何争议;

  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双方各自负担本案诉讼费。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由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93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北京A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〇〇八 年 十二 月 一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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