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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执行人A市B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周劳社监罚字[2007]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八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A市B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周劳社监令字[2007]第119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决定,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成立。看着领结婚证的手续。A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的周劳社监罚字[2007]第066号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什么时候领结婚证。 责令A市B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周劳社监罚字[2007]第066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款9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八年四月七日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