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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的

时间:2012-04-23 21:33来源:奋起90 作者:张小美 点击: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铜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包括清扫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两个项目,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和垃圾场处置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经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中转、运输的费用。

  垃圾场处置费是指垃圾处理场处理垃圾产生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 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原则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要求,实行城市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收费制度。

  第二章 收费对象及范围

  第四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铜部队、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单位)、城市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宜君县、耀州区(不含新区)、王益区、印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征收本辖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征收新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主体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

  第三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按照居民在家庭、工作单位和其它场所3个区域产生生活垃圾的实际,区分以下3类情况分别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由个人缴纳的。

  城市居民(含城中村人口和暂住人口)2.0元/人·月。

  二、由单位缴纳的。

  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业企业等按在岗职工人数由单位按月交纳:1.0元/人·月。

  凡由经营者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职工人数收取。

  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福利院暂不征收;对大专院校和成人高校及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学校等在校的学生减半征收(0.5元/人·月),由学校缴纳。

  三、由经营者缴纳的。

  (一)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分四个收费标准缴纳。

  100m2以下:1.0元/m2·月。

  101-500m2:0.9元/m2·月。

  501-1000m2:0.8元/m2·月。

  1001m2以上:0.7元/m2·月。

  (二)旅店业按床位数的50%缴纳,3.0元/床·月。

  (三)集贸市场服装、布匹、小百货等摊位按5.0元/摊位·月缴纳。

  (四)集贸市场餐饮摊点、瓜果蔬菜、肉禽等摊位按10.0元/摊位·月缴纳。

  (五)沿街美容、美发、车辆修理、车辆清洗、五金、百货、烟酒、影剧院、茶座、酒吧、舞厅、小型诊所等门店按1.0元/m2·月缴纳。

  (六)设有住院床位医院按床位数的50%缴纳,2.0元/床·月。

  (七)客运汽车按营运车辆总座位数每座位0.5元/月缴纳。

  (八)新建、改建、拆除建(构)筑物按新建、改建、拆除面积1.0元/m2缴纳。

  第七条 垃圾场处置费:垃圾场向倾倒垃圾的单位和车辆收取10.0元/吨的垃圾处理费用。

  第四章 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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