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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2-04-23 21:38来源:黄葵 作者:暗恋未遂 点击:
记者从市人大4月20日下午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获悉,《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做出明确规定,将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其中,在海洋自

  记者从市人大4月20日下午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获悉,《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做出明确规定,将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其中,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六类区域禁止新建排污口。天津北方网讯:记者从市人大4月20日下午举行的宣传贯彻会获悉,《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将从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分别从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做出明确规定,将对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重大作用。其中,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六类区域禁止新建排污口。

  该条例规定,设置入海排污口或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本市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本市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盐场保护区、海滨旅游度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根据该条例,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进行填海、围海的,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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