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0]91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生效时间】 2012-04-23 【时效性】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将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监局要站在促进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高度,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机动车辆保险工作,加强领导,根据我国民族分布和特点,看看领结婚证要带什么。大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保险市场的发展,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二、积极推动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语言交强险条款的使用。相关保监局应按照《关于推荐使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少数民族语言条款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806号)的要求,督促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进一步推广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交强险条款,加大印制和发放少数民族语言宣传册的力度,努力扩大少数民族地区交强险的覆盖面。 三、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交强险工作。已开展交强险业务的各财产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的各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保交强险。 四、努力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机动车辆保险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积极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健全机构网络,提高服务能力,努力为少数民族群众车辆投保、理赔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各保监局应指导、鼓励辖区内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保险机构不断总结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保险服务的经验,努力开发和提供适合少数民族群众需求和承受能力的机动车辆保险产品。 六、对于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违反民族政策和我会各项规定的,各保监局要予以严肃查处,并及时向我会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共1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