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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易小猛歪曲事实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4-24 03:02来源:兴隆陶瓷城 作者:知识产权律师 点击:
民事判决书 (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陈先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经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人代理人周律师。 被告周女士,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无业,现住瑞昌市洋鸡山金矿小区。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

民事判决书

(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

原告陈先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经商,住南昌市青山湖区

委托人代理人周律师

被告周女士,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无业,现住瑞昌市洋鸡山金矿小区。

委托代理人罗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

原告陈先生诉被告周女士离婚一案,本院以(2010)瑞民初字第817号作出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本院于2011年5月4日依法受理,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先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律师,被告周女士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律师、曹律师均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初原、被告相识、恋爱,同年11月9日登记结婚。2008年生女儿。刚开始原、被告婚姻关系还可以,近几年因被告赌博、不顾家,双方经常争吵。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回瑞昌居住,分居至今,且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发生冲突,致使原告被行政拘留,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根据亲子鉴定结果确定女儿抚养。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瑞昌市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2006年11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居委会及公安派出所具出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在南昌市的住所等情况);3、欠条复印件5份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份。

被告辩称: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原告有过错但可以原谅,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2009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2、被告周女士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3、南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一份《企业信息》及南昌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有关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1996年原、被告相识。2003年6月被告周女士到原告陈先生在南昌经营的店里打工。2004年元月份以后,原被告在一起同居生活。2006年6月,原告出资33万元在南昌市购买了位于青山湖区商品房一套,装修后与被告一同入住。9月购买了小轿车一辆。同年11月9日原、被告在瑞昌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共同出资32万元在瑞昌市金桥大市场购买了145平方上下两层的铺面房一套。2008年生育女儿,现与被告一起生活。2009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确认原告有外遇、夫妻感情破裂等事实,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了一致意见。2010年3月被告带女儿回瑞昌居住,9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你看马云创业故事。9月21日晚双方发生冲突,原告致被告轻微伤乙级,被治安拘留五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瑞昌市民政局的证明、南昌市青山湖区社区民委会及上海路公安派出所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书以及损伤情况的鉴定文书等证据证明。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以及亲子鉴定问题。关于财产方面,除上述确认的南昌房产、车辆和瑞昌房产外,还有2009年11月原告陈先生出资10万元与陈先生成立南昌有限公司,被告周女士在九江银行瑞昌支行有存款52万元。诉讼过程中周女士已申请解冻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开支。此外,庭审中原、被告分别陈述了部分债权债务,但相互否认,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对此依法不予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该条对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承认婚姻关系的溯及力,同理亦认可婚前同居期间的财产可视为婚姻共同财产。本案原被告同居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且被告在同居时参与协助原告生意经营,故对同居期间添置购买的房屋、车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认为南昌房产、车辆为婚前财产,被告无权分割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被告周女士主张冻结的存款中有20万元为其婚前个人财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事实上领结婚证的程序。故现有的47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亲子鉴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精神,本案原告仅口头提出怀疑,故原告亲子鉴定要求不予支持,依法推定确认原告与女儿存在亲子关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基础较好,但近来因缺乏交流沟通,夫妻关系恶化,现已分居持续一年半有余,且诉讼期间发生暴力冲突,致使一方被治安拘留,双方矛盾更加尖锐,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可准予离婚。鉴于原告对婚姻破裂存在重大过错,故在财产分割时考虑照顾被告和女儿的合法权益,对原告少分。未成年婚生女因一直跟随被告生活,不宜改变其生活条件和成长环境,由被告抚养较妥,原告按瑞昌生活水平每月支付抚养费。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周女士离婚;

二、婚生女由被告周女士抚养,被告陈先生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350元(自本判决生效后至18周岁止),并享有探望权;

三、位于瑞昌市金桥大市场购买了上下两层的铺面房一套及共同存款47万元中的40万元归被告周女士所有,其余7万元归原告陈先生所有,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住房及小轿车归原告陈先生所有,南昌有限公司由原告陈先生经营,相关权利义务由其享有。

四、婚生女抚养费由原告陈先生一次性支付,即350元×171月(从2011年11月起算)=元,此款在其应分得的7万元中冲抵,上述二、三项扣减后,被告周女士支付原告陈先生元。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陈先生承担3900元,被告周女士承担3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原告陈先生承担3000元,看着创业项目加盟。被告周凤先承担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易小猛

审判员王贤荣

人民陪审员曹汉荣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余薇



歪曲的是什么事实也不提出来,我们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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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1楼鸣不平qwer的帖子你好:易小猛他把我婚前够买的房子判为共同财产。财产分割也是乱来。

一、违反职业操守,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关于这一点,之前我已向有关部门控告起初办理该案的承办法官罗立平。最近有关部门口头答复我,对罗立平的控告属实,已对其进行处理,可我至今未看到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书面意见。

二、滥用职权,诉讼中违法解除财产保全。我在瑞昌金桥大市场购买了一套145平方铺面房,该房租金足以支付离婚期间被告及小孩的生活开支。因被告生性泼辣,赌性难改,经常夜不归宿、且与他人有暧昧,为防止被告在离婚期间转移财产,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院(2010)瑞民初字第817-4号裁定,冻结了以被告名义的银行存款52万。但诉讼过程中,在被告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瑞昌法院易小猛等法官无视财产保全申请人(原告)的利益,仅以被申请人(被告)无生活来源为由,解除银行3万元存款的冻结。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该案还未下判时,冻结的全部银行存款均已解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三、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裁定文书前后矛盾。在(2010)瑞民初字第817-4号裁定书中:1、解除保全裁定申请人是被告,却写成"原告"。足见办案"法官"的糊涂。2、裁定书与判决书表述的冻结金额不一致,造成本人财产损失。裁定书上表明已冻结银行52万,酌情支持被告解冻5万元中的3万元,且注明了"继续冻结其余49万元至本案审理终结,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止"。而后面的(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判决书中却表述被告申请解冻5万,把47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而违法判决。本人申请冻结52万(法院也已冻结52万),而判决认定是"47万"。而这帮糊涂"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像玩魔术,把5万玩丢了。

四、视法律为儿戏,枉法裁判。《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不办结婚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起算"、第五条第(二)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规定,是指原被告到法院离婚时仍没办结婚证又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唯一情况。而承办法官易小猛及该院审委会在(2011)瑞民初字第501号判决书中,无视本人购置的位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房产及车辆是婚前财产的确切证据,为达到偏袒对方目的,歪曲法律,错误解释婚姻法解释(一),亦毫不理会婚姻法解释(三)的精神,将本人婚前购置的财产及车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而错误判决。实质上,本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远在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理》公布实施以后,也就是说本人在起诉被告前,早就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非"补办登记"。易小猛法官及该院审委会,牵强附会,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故意扮演了一场糊涂法官、糊涂法院办"糊涂"案的闹剧。然而,昭然若揭的是,之所以会这样"糊涂",或者说敢于这样"糊涂",是因为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否则达不到偏袒被告从而抚平被告的目的。

五、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期间,本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店面、亲子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注册的公司财务状况(已向法院提供资产负债表),分别提出评估、交了司法鉴定费,而瑞昌法院及承办案件法官在程序上,不做任何答复,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实体上,无视案件事实,无视本人的合法权益,判决理由于法无据,判决结果就像父母(瑞昌法院及相关法官)看到自己小孩(被告)欺负邻居家小孩(本人),虽然自己小孩无理,但父母上前帮忙,把邻居家小孩狠揍一顿,并一起把邻居家小孩衣服扒光。

综上,在瑞昌法院及相关法官的操纵下,本人所起诉的这起离婚案件,得到的是一个于法、于理、与天不容的裁判结果。恳请朋友们告诉我怎样还我一个公正。



其1:向中级法院上诉,一般原告要占优.2:超过上诉期,就进行申诉.在法官选择方面如有不妥,可以申请回避.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易小猛歪曲事实民事判决书"--没能公开"庭审笔录"与"相关证据,做参照对比分析。"评判缺少依据,只能推测;谈些观后感。



"判决书能上新华网,应予首肯。"也是一个进步,也是对人民群众的信任。哪有人民自己的政府害怕人民的道理。当事人自己公开判决书、庭审笔录、相关证据,供网友讨论,是最实际的普法。最有说服力,最具教育意义。



引自:1楼:鸣不平qwer关注于2012-03-2412:42发表

歪曲的是什么事实也不提出来,我们怎么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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