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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2-04-10 17:05来源:菲小宝 作者:程照博 点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田X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因肇事车辆在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X、岳X所主张的急救费200元的诉讼请求,因无证据证明,故本庭不予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合理,本庭予以支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A保险公司提出的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答辩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田X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彭X、刘X哲、张X鹏、曹X、邓X华、牛X清的证言等证据,均证实被告人田X肇事后逃逸的犯罪事实,且被告人田X供认不讳,故对此辩护意见,本庭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的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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