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前工伤是否适用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实施。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能否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呢? 王胜利律师通过实践和研究对上述问题整理如下: 第一、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后认定工伤的,赔偿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范围是可以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 例如:2010年发生的工伤死亡案例,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是说,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如果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生效实施后认定工伤的是可以适用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的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新工伤保险条例。根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另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之规定,对该问题的溯及力规定保持了一致性。学习2011工伤保险条例。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期间发生的工伤如果在新修订的条例生效前认定工伤的,赔偿标准、认定程序、认定范围仍适用原《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 例如:2010年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方为主要责任。2010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工伤,其赔偿标准仍然适用原《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上述情形适用原《工伤保险条例》是应当认定工伤,如果适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该情形将不予认定工伤。 本文有王胜利律师整理,供参考使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