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2008-08-18 【生效时间】 2008-08-18 【时效性】 国 家 邮 政 局文 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邮发〔2008〕193号 关于印发《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快递服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组织制订了《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现予印发,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导快递企业做好施行工作,要密切注意施行过程中的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向国家邮政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GF-2008-0410 国内快递服务协议 1.快递详情单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本协议自寄件人、快递服务组织收寄人员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字或盖章后成立。 2.快递服务组织依法收寄快件,对信件以外的快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验视,对禁寄物品和拒绝验视的物品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快件交寄之日起一年内的查询服务。 3.寄件人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出示有效证件,准确、工整地填写快递详情单。 4.快递服务组织在服务过程中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没有约定赔偿标准的,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既无约定也无相关法律规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有偿代为封装的,承担因封装不善造成的延误、毁损、灭失责任。 5.寄件人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或无法退还,对比一下诈骗罪。或因封装不善造成快件延误、毁损、灭失的,由寄件人承担责任。 6.快递服务组织可以与寄件人约定送达时间,没有约定的从快递服务标准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将快件送达收件人,登记收件人有效证件号,经收件人签章,视为送达。收件人是单位的,由单位收件人员签章,加盖该单位收发章,视为送达。 7.免责事由从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可由协议双方另行商定。 共3页 当前为第1页 上一篇: [有效] 下一篇: [有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