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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12-04 03:41来源:拥抱太阳 作者:大雪无痕kmds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酒泉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财政、发改、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审计等有关部门协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生育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分别费率、分别记账、分别支付待遇的管理体制,基金统筹使用。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同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第五条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在本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县(市、区)参加生育保险。市属单位和中央、省属驻肃州区单位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生育保险。



  第六条 全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政策。想知道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利息、生育保险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时,应提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花名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职工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为准,参保职工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事实上http://www.hnfzb.gov.cn。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婚姻。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无法确定职工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由财政全额供给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支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从管理费或从成本中列支。



  第九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支出。



  生育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使用。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执行。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征收的生育保险费缴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后30日内,新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后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符合国家和我省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产假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甘肃省实施办法》(省政府〔2002〕第27号令)和《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5年11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享受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



  女职工生育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50天;



  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产假15天。



  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至30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90天。



  (二)生育津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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