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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时间:2012-03-02 08:50来源:王子鹏 作者:冥天 点击:
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作者以为,侵权责任的共同构成要件(相对应的是个别构成要件)包括两项:一是损害或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二是因果关系。 2,损害的本质,作者主张差额说,通过对
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读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作者以为,侵权责任的共同构成要件(相对应的是个别构成要件)包括两项:一是损害或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二是因果关系。

2,损害的本质,作者主张差额说,通过对受害人遭受损害之后与其没有遭受损害所应有的状况进行比较,从而确定其所遭受的损害。

作者以为,在计算损害时,应当酌情扣除受害人获利的利益。例如,受害人汽车被撞,修理汽车更换发动机花费了1万元,但发动机更换前价值8000元,受害人实际获利2000元,应当扣减。

作者以为,非财产损害不等同于精神损害,包括范围更广,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赔偿对象就是非财产损害,而非精神损害。另外,侵害知识产权也可产生非财产损害。对非财产损害,只有当法律明确规定时才能主张赔偿。

除了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之后,有人主张还有一种"边际损害"或中间型损害,如妇女的婚姻远景的不利影响等。我以为,边际损害属于理论探讨范围,目前还没有实践意义,但是我台湾曾世雄先生的观点,回纳到精神损害之中。

作者以为,除非法律另外规定,对于机会丧失原则上不应当予以赔偿。

3,纯粹经济损失经常表现为一种用度的损失,遭受了一种经济上的不利益。如大规模停电导致的停工停业。假如受害人遭受的是财产权损害、人身损害、死亡以及侵害其他人格权所引发的精神损害,可以回到一般侵权的后果之中,不必通过纯粹经济损失制度来获得赔偿。

纯粹经济损失区别间接损失在于,间接损失是针对具体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所导致附随性损害而言。

纯粹经济损失视为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真正的难点。学会http://www.hnfzb.gov.cn

4,过错历来有主观过错说和客观过错说之争,我赞同王利明先生折衷观点,过错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

"恶意"的概念包括了行为人的不正当动机。

判定过失的标准,大陆法有"良家父"的标准,英美法有"公道人"的标准。作者以为,我国判定过失应当有留意义务标准,具体如下:一是以法律、法规等规范所确定的留意义务为标准。二是以一个公道的、谨慎的人所应当具有的留意义务来判定。三是特殊情况下,采用特殊的标准:①是要考虑专业人士的特点。②是要考虑不同行业的特点。③考虑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

5,只要行为人不仅未能按照公道的、谨慎的人的标准行为,甚至连一般的普通人都能尽到的留意都没有尽到,为重大过失。我记得有一份判决书,以交通事故主要责任为理由,来确定重大过失,我以为法官以这样理由来确定明显依据不足。

行为违法说判定行为违法性时总是与人的行为有关,而且还建立在留意义务的基础上。批评者以为,这一理论的结果导致了违法性和过错之间没有区别。所以,作者主张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当采取三要件说,而非四要件说。

6,在共同侵权案件中,如直接挥拳者责任比呐喊助威者责任要重,原因在于原因力相对为强。

有影响力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相当因果关系说"和"规范目的说"两种。"相当因果关系说"我们比较熟悉,而"规范目的说"理论依据在于,一方面,行为人就其侵害行为所生损害应否负责系法律题目,属于法律的价值判定题目,应当依据法规目的予以认定。另一方面,只有被侵害的对象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

"规范目的说"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以补充相当因果关系说的不足。我个人以为,"规范目的说"理论依据的另一方面即"只有被侵害的对象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受害人才能请求赔偿",完全已经被侵权责任构成的另一要件即"损害"所吸收,由于"损害"是侵害正当利益的结果。

"规范目的说"理论依据的行为人方面,完全可以用"行为的可责难性"回纳。

7,作者以为,在超越因果关系的情形,后面的行为人要负责,自不待言。至于先前行为人是否应当负责,应当分别对待。一是要考虑终极造成结果的行为人是否已经承担了责任或能否全部负责。假如终极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能负责,那么先前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责任。二是要考虑先前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对受害人造成损害程度,假如损害稍微,也不一定使先前行为人承担责任。我以为,应当采取分别责任原则。

8,作者以为,所谓假想因果关系,实际上不是一个因果关系题目,而涉及违法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的题目。

作者以为,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采纳替换因果关系,由于从侵权责任法的法政策的角度考虑,不答应共同危险人简单地通过反证没有因果关系而免责,还必须确定具体加害人。

辱骂者一般不能预见或者不应当预见被辱骂者死亡后果。因此,辱骂者一般不对被辱骂者死亡后果负责。但是,辱骂者明知被辱骂者具有心脏病等可能因辱骂而致死的生理缺陷而故意辱骂导致被辱骂者突发心脏病死亡,则需要对死亡后果负责。对于作者这一例子分析,我以为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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