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以违法(不法)与责任(有责)为支柱构建犯罪论体系,才是区分不同的犯罪体系的实质标准;如何理解违法与有责,又是外表相同体系下的重大问题。 在明确了犯罪论体系必须以违法与有责为支柱的前提下,应当处理好刑法目的与构成要件、违法与有责、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阻却事由、三阶层与两阶层等关系。 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深入讨论,有赖于对构成要件要素机能的认识。不同的要素发挥着不同的机能,司法人员必须明确什么要素表明行为的违法性,什么要素表明行为的有责性,既不能形式地看待要素,也不能有整体思维。刑法理论通常仅研究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这并不异常。但是,明确了对消极规定的构成要件要素的解释原理,更有利于解释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解释者补充的构成要件要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一方面,如果不适当补充要素,就会导致构成要件所表明的违法性、有责性没有达到可罚程度,因而不当扩大处罚范围,严重侵犯国民自由;另一方面,如果随意添加要素,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就不能保护法益,难以实现刑法目的。我国时下应当避免不注重补充客观要素,却随意添加主观要素的现象。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比较容易理解和判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需要司法人员的规范的评价。能否妥善地理解和判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衡量司法人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司法人员不要抱怨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相反,应当提高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理解与判断能力。"客观的超过要素"概念虽然在国内受到了不少批评,但我还没有对之发生动摇。相反,即使采取三阶层或两阶层犯罪论体系,"客观的超过要素"也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概念。所以,我越来越自己制造的这个概念。将"情节严重"、"情节恶劣"作为一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我国刑法分则的重要特点。我将这类要素称为"整体的评价要素"。在当下的中国刑法中,整体的评价要素具有不可避免性,但是,其内容仅限于客观违法情节严重;与此同时,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行为人对该情节严重的前提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故意或过失。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国内外还没有展开深入研究。事实上,对一些问题的纠缠不清,常常缘于将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当作真实的构成要件要素来理解和认定。易言之,正确理解和确定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可以解决很多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