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有一个疑问,如下:我们都知道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这样的权利在合同成立的时候权利也就设立了。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在登记后就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了。而一般的不动产变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变动物权,只有在登记的时候才设立了物权,也就是登记生效。可见,登记生效主义经过了登记这一步,才达到登记对抗主义的合同成立那一步。那么登记生效主义产生的物权什么时候才能像登记对抗主义那样对抗善意第三人呢?又不能再登记一次吧。想知道法制网。
带着这个问题我请教过老师,老师说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后就一步并作两步,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了。我让老师给举个例子。老师说:“比如你买了房子,登记生效后,你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别人侵害你的房子,你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我说:“老师,你举的这个例子不叫善意第三人,而是一般义务人。善意第三人必须先有两方当事人出现,他作为第三个人出现才叫善意第三人,你举的这个例子总共就两个人,何来第三人呢?”老师无语。
请高手给我解释解释登记生效主义是否在登记后也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并举一个例子。 问题有点奇怪。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是对公示(登记;占有)的信赖;如果你自己买了房子,过户登记了,那么无权处分人卖房子时对方也不算善意第三人。对于登记生效的物权来说,只有当真实权利人和登记权利人不一致时才有善三的问题。此时还是依照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保护善三。举个例子来说,房屋所有权是登记生效为原则的物权;但是如果登记错了,登记权利人把房卖了,真实权利人无法对抗第三人。这种情况下,真实权利人可以要求异义登记,更正登记。异异登记期间,也不存在善三,因为此房产权有异意。 老师说:“比如你买了房子,登记生效后,你就是房屋所有权人。原房屋所有权人在你受让登记前,又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该第三人支付了价款。此时因为你享有物权,因此优先于债权,所以可以对抗该第三人的物权请求。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子,还是拿买房子来说,假如你从甲那买了一套房子,进行了产权过户登记,而甲将房子卖给了丙,未登记,则丙为善意第三人,你可以对抗他的。 g应该可以吧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善意第3人构成是要符合要件,普遍认为善意取得必须符合如下四个构成要件,即:(1)善意第三人取得的必须是动产;(2)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必须具有善意;(3)善意第三人取得动产时必须是有偿的;(4)转让人必须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该动产。对于不动产,由于现在法律规定公示公信制度,存在善意第3人可能性不大 纵横法律网 邢江峰律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