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为房屋租赁合同
已知
1.合同签字人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而以产权所有人的名义签字.(房产所有人是爹,签字的是儿子,与父母同住,已经满18岁)
2.签字人没有任何房屋产权所有人的授权文件.
3.产权所有人对于此事保持沉默态度.
4.租房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时并不知情,后来知道了也保持沉默.(知悉时间在一年之内,未过申诉期)
请问
1.如果是租房人提出,这样的合同可以撤销或者是宣告无效么?
2.如果是签字人(儿子)提出,这样的合同可以撤销或者是宣告无效么?
谢谢 1、先看合同法依据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理解上述法条: a:合同的无效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b:第48条的撤销,指的是撤销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合同被追认前),与第54、55条合同的撤销(撤销权期限为1年)两个不是一个意思, 房产纠纷。后者专指存在第54条规定的情形下合同的撤销。 c:依据第48条,产权人保持沉默,视为拒绝追认,再结合第51条,被拒绝追认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 d:无效的合同,无需撤销,依据第58条处理即可。 3、结合本案,结论如下: 你和产权人儿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不存在第54、55条撤销的情形,依据第58条互相返还即可,无需撤销这个法律程序,所以,1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限,对你没有任何意义。 这其间,产权人的儿子存在过错,你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无过错,由产权人儿子承担赔偿你损失的责任,与产权人无关。 因合同无效,无论哪一方提出,均不影响合同无效的事实。 当然了,双方都认可合同无效的话很好处理,如有一方不认可,另一方只好去法院,由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对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珠海程律师,欢迎咨询。 补充一点:有人肯定会引用合同法第49条之规定---表见代理。个人认为,这个不是表见代理,理由如下: 表见代理的本质特征,是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相信”是需要相关书面证据支持的,比如空白盖章合同、空白介绍信以及其他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书面材料。继承。本案中,相对人只知道行为人与产权人是父子关系,甚至连一张书面材料都没有,如何形成表见代理??靠感觉是不可能构成表见代理的。 表见。。表见。起码要表面见到一些能说明问题的东西嘛 表见行为代理人。儿子未满十八岁可以撤销其民事行为。 1,不可撤销,很简单,随时房产所有人可以授权。 2,儿子提出,也是无法撤销的,但是如果房产所有人提出,可以撤销! 1.可否撤销或宣告无效,需要区分以下情况看待: (1)不能单纯地因为具有父子关系而认定为表见代理。如果承租者在与房主的儿子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明知他儿子做不了主,即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仍然与其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不会构成表见代理,承租人的权利也就不会受到保护,应当按照过错程度与房主儿子承担无效行为的连带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4款】 (2)A.如果当时承租人以为他儿子能做主,即有理由相信他有代理权,也就是说,承租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则构成表见代理,经过房主的追认,该合同有效。如果未经过房主的追认,对房主不发生效力,有其儿子承担责任。 B.承租人知道其儿子没有代理权后,可以催告房主在一个月以内追认,房主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C.合同被追认之前,承租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D.【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 2.根据你说的已知情况“租房人(相对人)在签署合同时并不知情,后来知道了也保持沉默”和“产权所有人对于此事保持沉默态度”以及“(知悉时间在一年之内,未过申诉期)”: (1)因为承租人当时并不知情,况且房主儿子年满18,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承租人属于“有理由相信”的情形,他就可以在知情后向真正的房主主张追认催告权,催促房主在一个月以内予以追认。这个时候的合同,出于效力待定,承租人可以通知行为人撤销合同。 (2)“产权所有人对于此事保持沉默态度.”房主知道后保持沉默,即没有作出追认表示,那就视为拒绝追认。则其儿子的无权代理行为自始无效。同时承租人依然有权利撤销,因为其“知悉时间在一年之内,未过申诉期”。 (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48条、55条第1项、56条】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