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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如果只有证人没证据是否成立?

时间:2012-03-07 06:30来源:蓝色多瑙河 作者:princess 点击:
盗窃案件证据标准研究目次:一、证明对象(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二、证明要求(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物证(五)书证(六)勘验、检查笔录(七)鉴定结论(八)其
盗窃案件证据标准研究 目次: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三)证人证言 (四)物证 (五)书证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鉴定结论 (八)其他材料 (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三、案例说明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从重处罚。 盗窃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一、证明对象 (一)犯罪构成要件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1、犯罪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必须证明: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持有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误认他人财物为自己的财物而取走,因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学会表见代理案例。不构成盗窃罪。 3、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必须证明: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他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主要包括三和表现形式。 (1)将可移动的财物,秘密转移到行为人控制之下,并且脱离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范围。 (2)通过传输系统加以使用和消耗。例如盗窃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只要行为人启动开关,有价物质开始消耗,表见代理。所有人的损失就立即产生,盗窃行为即告完成。多次盗用,累计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3)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电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罪,这种盗窃行为所具体表现形式包括:1)偷接他人的电话线路,利用他人的电话码号,偷打电话;2)盗用他人移动电话码号,进行非法并机;3)明知自己使用的电话盗接他人电话线路,或者移动电话是非法并机的伪机,而继续使用。 4、犯罪客体方面 必须证明: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http://www.hnfzb.gov.cn/a/falvzhuanti/zhapianzuidegouchengyaojian/2012/0115/398746.html。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一种公私财物,但是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对象一般是动产,即可以移动位置到行为人手中的财物,包括不动产上可移动之部分。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 不仅指有体物, 而且包括无体物, 如电力、 煤气、天然气等,这些无体物都是具有经济价值的特殊商品,盗用无体物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失与盗窃有体物没有本质区别。 (二)法定量刑情节方面需要证明的事实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查明犯罪嫌疑人盗窃是否属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3、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4、查明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累犯等情节。 二、证据要求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主体:基本情况; 2、主观方面:讯问犯罪人的动机、目的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如果是共同犯罪,应讯问共同犯罪人之间共谋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人物等; 3、客观方面: (1)盗窃的时间、地点、参与人。 (2)盗窃的手段、方式、方法。 (3)盗窃的次数。 (4)盗窃涉案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 (5)赃物的运输、转移、销赃及持有、使用。 (6)赃款的分配。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发现失窃的经过,被盗丢失的证明; 2、失窃物品的特征; 3、失窃物品的来源、价值; 4、失窃前后的异常现象。 (三)证人证言 1、失窃前异常现象; 2、发案时所闻所见; 3、失窃物品的有关情况; 4、窝藏、收购赃物、转移赃物者所作的证言。 (四)物证 1、起获的赃物、赃款,如货币、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 2、转移运输赃物的交通工具; 3、盗窃时使用的作案工具;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的丢弃物, 如手套、 火柴等。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五)书证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书面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共犯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出生证明、学生证、工作证、军人身份证明、有关年龄的证人证言等; 2、被害人购买物品之原始发票; 3、犯罪嫌疑人销赃时对方货物入库单、货款结算单、磅码单等; 4、犯罪嫌疑人分赃时算帐清单; 5、搜查、扣押物品清单; 6、失窃物品的清单; 7、记录盗窃犯罪“ 成果 ”的日记 (本)、 相关的书信。 (六)勘验、检查笔录 1、案发现场图; 2、作案工具的痕迹检验:指纹; 3、作案现场的痕迹检验:足迹、血迹、衣物、车轮、泥土等; 4、现场照片; 5、指认犯罪现场的笔录; 6、被盗实物及照片; (七)鉴定结论 1、价格认证中心依法对其所做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 2、指纹鉴定、足迹鉴定; 3、撬痕、压痕、踩痕、踏痕等痕迹的鉴定; 4、现场遗留物、脱落物鉴定等等。 (八)其他材料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3、如有犯罪前科, 应调取前科判决书、 释放证明书等。 (九)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所有讯问、询问、检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应符合法律程序规定; 2、所有书证、物证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加盖印章,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3、简单案件按证据类别排列证据顺序 , 复杂案件按犯罪事实排列证据, 即一事一证, 便于审查、 认定及答辩。 三、案例说明 下面以李某盗窃案为例,具体说明盗窃案件的证明对象和证据要求。
证人证言也是证据。
只能说证据还不足。但是不一定说他无罪。
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它物证作辅助,是不可能定罪的,如果定了,十有八九有猫腻!
如果没有其他证据做旁证形成证据链是不能成立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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