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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用户未知手段非法扣取手机用户费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时间:2012-03-08 15:45来源:zemocat 作者:寿光刘乐鹏 点击:
我们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一下: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
我们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一下: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通讯线缆等。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诈骗罪辩护律师。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可能构成抢夺罪。

4、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电信服务链中,虽然扣取用单一用户的费用并不大,但针对群体用户的费用已经很大。

三、主体要件

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听听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表面看上去,非法扣取用户费用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或者其它法人主体。但是,策划、设计、制造、提供服务的行为都是人,是有人主导、操作了非法扣取用户费用的技术、设备、软件、行为。因此,主体要件也成立。

四、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

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电信运营商、非法扣费方案策划商、手机设计商、制造商、SP服务商等机构所实施的非法扣取手机用户费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主体是提供策划、设计、制造、服务的行为人。

国家公诉机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非法扣取手机用户费用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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