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动产物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转让合同,且合同符合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益,即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却未到相关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那么转让合同依然有效,但不动产物权转让行为却没有生效。
在上述情况中,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原受让方可以到司法部门对出让方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转让费用并赔偿因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原受让方能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善意第三人返还不动产所有权吗?还是不能侵犯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呢? 不能,原受让方只能要求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楼主第二段的陈述有点错误,“如果不动产物权的出让方除了与受让方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外,还在此之前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也签订了合法有效的转让合同,且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与善意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已经生效了。”如果像楼主所说情况,出让人和善意第三人在受让人之前签订合同,那么合同订立日期是比楼主所说的善意第三人的合同订立日期早,那么楼主所说的受让人不才是真正的善意第三人么? 如果出让方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合同是在与原受让方签订合同之后,善意第三人也到相关部门进行了登记,那么出让人与受让人,善意第三人的合同都有效,但是不动产已经转让善意第三人并且进行了登记,那么物权也已经转移,受让人不能上诉要求返还,只能起诉出让人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不能。因为原则上不动产以登记作为所有权的转移,而受让方于出让方没有变更登记不动产所有权仍为转移。现在善意第三人已经是不动产的所有人了。所以受让方无权提出此要求。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