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周某原系海口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自从1985年以来,打着科学养蝎的招牌,在全国各地进行虚假宣传,据公安机关调查,他从市场上不足一毛钱的买来的蝎子包装成中华良种仓蝎,以每条高达一元到一点五元的价格出售。
2001年五月,周某利用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在海口市成立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在广告上大肆宣称起养蝎经验,相比看表见代理论文。以代养种蝎无任何风险高额利润回报的谣言欺骗群众与其签订代养合同,自2001年5月17日至12月19日,共有1059人与其签订代养合同,骗取押金2192万元,其中除了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已经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看看表见代理。至案发时尚有1400多万元未能归还。
问,周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集资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界限是什么? 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单就合同而言,该案中,周某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1、并未以非法侵占为目的;就上面的表述“退还养殖户押金200万元,支付回购仔蝎费用198万元,支付公司各项开支,购买厂房,支付土地租金等费用外”来看,周某及其资产尚存,没有迹象显示其已破产或申请破产或者已逃离。 2、周某未隐瞒公司的真实情况,虽然其公司是提供虚假材料注册的,但是一旦注册成功,也就说明是个合法的企业,除非工商部门先撤销该企业,然后周某再和群众签订合同的话,那么就构成了"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事实! 3、其履行了合同中的承诺,回购了仔蝎; 4、农户如不愿意继续,其也退还了群众押金; 所以单就合同而言,其并未违反合同法的相关条款。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 集资诈骗我不是很懂,所以我帮不了你! 一个骗钱,一个骗合同义务履行,看样子像是集资诈骗罪 (责任编辑:admin) |